更新时间:2018-07-02 14:51作者:李天扬老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意见》(赣发〔2018〕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民生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8〕12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18〕33号)要求,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580元, 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380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40元,人均月补差达到255元;
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55元,分别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20%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425元提高到45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50元;
城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由395元提高到425元,农村的由355元提高到385元。
各县(区)政府及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加大对社会救助民生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做好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制度相衔接工作,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精准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要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加强社会监督,杜绝基层微腐败,确保社会救助“阳光操作”、公平公正。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