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41作者:三水老师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的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家庭住房状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的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并做好户籍等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证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指定医疗机构,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证明;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信息交换和实时更新工作,保障信息核查系统的有效运行;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低收入认定申请家庭的书面授权,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部门做好对申请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财产信息的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纳入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予以追回。对骗取国家资金和财物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
第二十五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审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和《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的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