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29作者:王新老师
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
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7.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第三产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8.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9.因土地房屋征迁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等必要支出之后的收入;
10.经县级以上审批机关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优抚对象和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4.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5.计划生育扶持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6.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
7.丧葬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各类救助金;
9.经县级以上审批机关认定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应根据其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确定其家庭收入标准;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应根据其此前3个月的家庭平均收入核定。
第十三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必要时经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调查。
(二)入户调查。入户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三)单位、邻里走访。通过走访社区、向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消费调查。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六)社区评议或听证。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定;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