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28作者:三水老师
日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正式出台。新规程首次将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居民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严格申请对象的经济“门槛”,并从申请程序、日常管理上作出进一步规定,精细管理、精准救助,确保低保救助的温暖和关怀惠及所有困难居民。
14种情形不得“吃”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淮北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其中,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各级民政部门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按照新规程,有以下14种情形的,不可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摩托车、三轮车、非经营性农用机械及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的;(三)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且超过人均16平米以上的;(四)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获得低保期间,家庭人均水、电、气、通讯费支出,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0%的(独居家庭超过30%的)。按单人户申请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因病致贫居民除外;(五)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八)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九)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十)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十一)在监狱内服刑人员;(十二)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十三)特困供养救助对象;(十四)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