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30 09:27作者:李一老师
办理流程更规范自受理之日起5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要求,先由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向申请受理主体提交书面申请书、委托书、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完成申请。再由受理主体完成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且受理主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受理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建议,并将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受理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最后由县区民政部门完成审批,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审批通知书。
建立备案制从源头防止“人情保”
新《办法》对低保申请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批、公示、资金发放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办理时限都进行了明确界定,进一步规范了办理流程。
同时,强调落实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举报核查等多个环节,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从而在源头上防止“关系保”、“人情保”。
新《办法》规定,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登记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同时,要求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办法,对获得低保对象定期核查。并且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