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24作者:李一老师
三、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县(市),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市),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作出调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
(四)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五)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八)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采取以评议与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