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9 14:21作者:王新老师
(二) 家庭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来源于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六倍的;
(三) 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四)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 有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六) 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条件的子女。
第三章 低保标准
第七条 低保标准是维持居(村)民最基本生活的月费用标准。
第八条 低保标准依据维持居(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气(燃料)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拟定。
拟定时,应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物价水平、一般居(村)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
第九条 低保标准由县(区)制定(市直管的镇、街道单列除外) 。
城镇居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
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十条 县(区)低保标准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临城街道低保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普陀山镇低保标准由普陀山管委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下一年度低保标准应在上年12月20日之前确定、公布。
第十一条 低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普陀山管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市最低工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调标要求,及时调整低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