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29作者:李天扬老师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保障标准。
一、关于城乡低保标准调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84号)要求,从7月1日起,泰州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姜堰区自2016年起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区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从590元/人·月调整为610元/人·月。
二、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
根据泰政办发[2017]84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2016年姜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99元,姜堰区2017年下半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7280元/人·年调整为7920元/人·年。
三、关于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调整
根据泰政办发[2017]84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2016年姜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898元,姜堰区2017年下半年城市“三无”人员保障标准从1280元/人·月调整为1385元/人·月。
四、关于孤儿供养标准调整
根据泰政办发[2017]84号文件规定,参照海陵和高港区的标准,姜堰区2017年下半年孤儿供养标准从1280元/人·月调整为13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