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11:26作者:才子老师
2018年扬州低保标准及申请条件一览
今年将持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困难群体保障新水平。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市区与县(市)低保标准、低保家庭与困难残疾人政策的“三个衔接”。
按照省厅不低于5%的提标增幅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要求,统筹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市区不低于月人均650元,宝应、高邮、仪征不低于640元,并稳步提高低保实际补差水平。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探索推进重病对象等支出型困难群体、低收入群体单独纳入低保。
联合人社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对象的政策倾斜,实现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参保者降低50%,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者适度提高。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救助比例高于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二章保障对象
第七条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村民;
(二)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三)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或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二)依法具有赡(抚)养关系,而赡(抚)养人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
(三)家庭除拥有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必需生产设施外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为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
(四)由于故意违法行为导致贫困的人员;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