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35作者:三水老师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视作住房套数未超过认定标准。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老式私房、实行共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与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住房,该住房被非家庭成员的共有产权人居住的,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不计入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套数和面积。
申请救助家庭(2人及2人以上户)因征收(拆迁)而拥有2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面积未超过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