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3:46作者:李天扬老师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加四川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四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足12个月的。
综上所述,四川大病保险针对的人群很广,只要参加了四川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士,皆可参加。四川大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将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最高支付比例提高至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