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13:44作者:王华老师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建立健全大病精准救助机制
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继续做好资助参保工作,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及时参加大病保险。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加大救助力度,进一步减轻贫困人群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明确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
在基金精算平衡、不增加政府过高投入的前提下,大病保险商保承办模式可选择政府购买经办服务与激励考核相结合模式,也可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盈亏共同分担的购买大病保险产品模式。
完善大病保险招投标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若干家具有承办浙江省范围内大病保险业务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
各设区市在省定商业保险公司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和政府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取1家商业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全市范围大病保险业务。各设区市医保经办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和承办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