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26作者:王华老师
2018年天津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天津市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非农业户口家庭,应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口家庭,应申请农村低保。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由各区县自定。户籍在新型城镇的农业户口居民,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