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9 14:59作者:王华老师
5.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7.独生子女家庭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9.其它相关材料
注:申请时应当声明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的入户调查
农村低保申请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或病历
5.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6.离异家庭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明
7.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9.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10.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5.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6.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8.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