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6:32作者:王新老师
(二)对自治区核复盟市1991粮食年度末以前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盟市要进一步清理核实,层层落实到粮食企业,按专户划转时的实际贷款余额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专户。各盟市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设立统一的专户,统筹资金,集中消化。
(三)经清理核实确定的1992年4月至1995年新增政策性财务挂帐,各盟市应视财力情况,结合当年不挂新帐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消化。
三、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补贴指标。具体要求是:
1、各盟市财政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按照当年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不挂新帐和按比例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要求,足额安排粮食补贴指标。
2、各盟市要从当年财政超收部分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后的体制内财力增量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3、对粮食企业实行“两条线”运行和中央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政策后,相应地带来政策性粮食补贴减少的部分,各地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要继续安排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自治区财政拨补的粮食风险基金及中央、自治区下达的粮食专项补贴款的结余部分。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的粮油提价增收、库存增值和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可用于抵补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四)粮食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利润和财务大检查中查出的粮食企业违纪金额应上交财政的部分,专项返还用于解决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五)挖掘粮食资源优势,做好“粮”字文章,多渠道筹措消化资金。具体包括:
1、1992~1994年各盟市的定购粮转议价销售实现的差价收入要专项用于抵补政策性财务挂帐;
2、根据自治区党委的有关决定,我区16.5亿斤定购粮的供应范围是:城镇贫困户、大中专学生、军粮和特需粮。在核定总量,保证供应的基础上,其余部分转议销,增值部分全部用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
3、鉴于我区定购粮占粮食总产比重偏低,为掌握足够的粮源,保证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各产粮区可在现有定购粮任务不变的情况下,视粮食产量增长和消化粮食政策性挂帐任务完成情况,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决策,可适当增加收购一部分投入产出挂钩粮,这部分粮食的收购价可以定购价作基价确定,在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期间实行议价销售,差价收入在剔除合理费用后,专项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