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6:11作者:王华老师
01 补贴对象和补贴原则
实行“种田得补贴,不种田不得补贴”原则。
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职工。
02 补贴条件
(1)属耕作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对1年以上(含1 年)抛荒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03 补贴标准
2017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除以《海南统计年鉴(2017)》中确定2016年市县耕地面积中水旱田面积,得出省级每亩补贴标准。(141.229 元/亩)
市县补贴标准。省级分配给市县补贴资金总额(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不足省级不补原则)除以本市县实际申报补贴面积,得出本市县每亩补贴标准(可能同省级标准不一致),作为发放补贴的测算依据。
04 农户、农场职工、怎么申报?
(1)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村民小组核实,做出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村委会。
(2)农场职工(含市县管辖内所有省、市、县、乡镇办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核实,做出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地方农场)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