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2 16:07作者:才子老师
(三)核定差价补贴标准。由束行统计调查得出市场价,其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对农民补贴的标准。当市场价高于保护价时,取消差价补贴。2003年,全省混合小麦的差价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5.5元,中晚稻为4.5元。为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差价补贴标准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
(四)确定每户农民补贴数额。将确定的每户农民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政府公布的差价补贴标准,即为每户农民每年应得的补贴数额。
(五)对农民补贴兑付办法。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农税)所承担,直接兑付给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上实行“征补两条线”,即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当地乡镇财政(农税)所领取粮食补贴。各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如数兑付到每户农民手中。亩均补贴额较少的地方,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也可采取将农民补贴资金直接抵交农业税及附加的办法。除当年农业税及附加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从补贴资金中抵扣以前年度的税费尾欠和其他任何款项。
(六)补贴资金的管理。对农民补贴的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或分批拨付给市、县财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设立对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的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拓宽流通渠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粮食购销和保证粮食市场稳定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农民出售余粮,各地要放开、搞活粮食市场,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
(二)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政策。从2003年6月1日起,停止实行省对市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统一掌握,按规定使用。
(三)加大处理老库存粮食的力度。至2003年5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定购价和保护价收购的老粮食库存,经审计确认后,锁定库存数量和成本,并按计划销售和处理,力争在两到三年内将老库存粮食基本销售和处理完。对销售或处理老库存粮食发生价差亏损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先实行挂账,挂账利息用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差价亏损挂账本金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四)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BF〗《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皖政〔2002〕8号),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力争尽快完成企业减员分流任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进行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发挥优势,增强活力,强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改革过程中,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仓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