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1:22作者:才子老师
泸州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费。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
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率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其职工生育时应连续缴费满9个月及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的门诊费用和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
第十四条
职工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低于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一)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3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门诊流产术800元、住院流产术1500元、引产术1500元、药物流产35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或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200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或施行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
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高支付标准支付医疗费。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假期天数计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七条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休假期间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发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
(三)输精管结扎7天;
(四)输卵管结扎21天;
(五)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休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照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 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按核定生育医疗费支付金额的50%支付生育补助金。如其配偶已在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只补助产前检查门诊费的50%。
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二)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三)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和治疗不孕不育症所产生的费用;
(四)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待遇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