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1:21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他用人单位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享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待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怀孕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10个月内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攀枝花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80%。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其他生育待遇仍由生育方所在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不得扣发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生育或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攀枝花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在入院24小时内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节假日顺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职工生育(含引产、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从中断缴费之月起,6个月内补清欠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6个月后补清欠费并继续缴费的,从补清欠费次月起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欠费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的,接管方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企业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应清偿所欠的生育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时,职工本人已怀孕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享受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由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本人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