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09:11作者:李一老师
2018泸州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及缴费系数暂未调整,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往年泸州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及缴费系数,请参考!
7月6日,泸州市公布用人单位2017年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及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这是记者日前从泸州市社保局获悉的。
据介绍,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5781元,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泸州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7871元。根据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以内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
按照《泸州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单位及个人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泸州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以失业保险缴费举例:泸州市参保单位2017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394元/月,上限为16445元/月。按照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0.6%,个人缴费比例0.4%计算,参加泸州市失业保险的单位职工,职工本人上年月工资低于2394元的,缴费基数按照2394元计算,即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数为2394元×0.6%=14.364元;个人缴费数为2394元×0.4%=9.576元。职工本人上年月工资在2394元至16445元区间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超过16445元,缴费基数即为16445元。
2017年度社保局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以及工伤、生育保险相关待遇,需使用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为65781元。
据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2016年度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愿意按照60%的进行保底的,可向社保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