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5 11:10作者:才子老师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其生育医疗费用未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A档)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五、在生育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前,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程序、期限要求及所需材料,参照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符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其申请程序、期限要求及所需材料,参照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工未就业配偶还应提供已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户籍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六、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新纳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的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在2015年度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本市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定点服务协议。
八、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规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