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4:09作者:李天扬老师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或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3.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4.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日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人社部作出说明,以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表明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体现了生育不单是女职工个人的事情,而是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责任,特别是在女性就业比男性更困难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实现风险共担,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之间的生育成本负担,有利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