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4:03作者:王新老师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和《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有关规定,拟对市直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拟调整政策情况如下:
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造成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
(一)生育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1.《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规定的基本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筹资标准1%的企业等单位,其女职工生育,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90天,晚育的增加90天;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财政全供单位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单位照发。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3.《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
4.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二)市直生育保险运行情况
2015年9月底,市直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60万元,可以支付25.3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用。因此,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了市直生育保险费率:企业等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为0.5%。
调整费率后,随着国家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由于收入减少,支出增加,已经动用了原来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2017年度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金额为1424万元,支出总计为3555万元,收支结余为-2131万元,累计结余为1834万元,可支付月数为6.1个月,已接近预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