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1:26作者:李一老师
(1)产前检查:200元/例
(2)正常分娩: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900、1200、1500元/例;
(3)难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200、1600、2000元/例;
(4)剖宫产: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2800、3200、3600元/例;
(5)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60元/例
(6)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6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400元/例;
(8)输卵管结扎术:400元/例;
(9)输精(卵)管复通术: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0、1500、2000元/例;
(10)刮宫术:300元/例;
(11)人工流产:400元/例,钳刮术另加40元
(12)妊娠中期引产:600元/例;
(13)环孕检:15元/例。
实际医疗费用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用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生育医疗费用已按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
四、鹰潭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女职工怀孕后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4)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妊娠诊断、检查、住院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职工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生育保险登记卡等证件,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相关证件,确认其身份和资格。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出差、探亲、准假外出期间等)在异地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用人单位或其本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后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的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急诊证明、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同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