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1:05作者:李一老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申请材料完整的,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的,或者申请人、申请时限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补正材料的三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因提交材料不完整未被受理的,在申请材料完整以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限内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