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13作者:李一老师
盐城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政府补贴资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按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