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1:04作者:王新老师
4、门诊病历复印件(原件备查)、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和出院小结原件;
5、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证明复印件、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或流产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7、失业女职工需提供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当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最晚至次年的6月,打入个人社保卡的银行帐户上
一、申请: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提交:《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生育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证明或出生婴儿死亡证明、流产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和费用清单、《就业登记证》、领取失业救济金通知单,结婚证等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
(二)参保女职工单位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受理、初审:
(一)检查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应待遇;
(二)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齐;
(四)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并打印。
三、复核:
(一)对初审的资料进行复核;
(二)符合报销规定的,在报销单上签字;
(三)负责对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审核:
医疗费用5000元---10000元以内的(崇安、锡山、惠山5000---30000元),办事处医保负责人审核。
医疗费用10000元(崇安、锡山、惠山30000元)以上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复审。
五、支付: 凭《无锡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表》报销金额计入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或支付现金。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祟安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