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21:59作者:李天扬老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三、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哪些便利?
除了上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福利之外,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还有不少便利可以享受。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条例》还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四、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领居住证?《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五、如何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条例》明确,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需要指出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