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1:58作者:李一老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保健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第八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落的老年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补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高龄独居老年人联系人制度,公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
第十条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应当从公共租赁房中优先解决,并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应当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对享受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死亡的,当地政府免除其基本丧葬费用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十二条对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资助;住院治疗的,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计生医疗扶助后,个人合规自付费用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10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应当至少设立1所老年病医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老年病专科、老年人病床,并配置相关医疗设备和器具。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