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5 01:41作者:王新老师
八、惩处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高龄补贴的。
九、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十、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