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2 02:44作者:王新老师
2016-2017年新疆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
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最近,各地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但对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保、顺延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区的,可在顺延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一次性缴费基数按当年核定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费率为28%(灵活就业人员为20%),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认可,并参与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不愿顺延缴费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既不愿顺延缴费,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关于丧葬抚恤待遇问题
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工伤,现仍按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丧葬抚恤待遇既可按工伤保险办法领取,即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也可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规定领取,即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本人月养老金20个月支付。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以上两种丧葬抚恤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以往作出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