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5 02:20作者:王新老师
(二)乡村医生的聘用应遵循“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乡村医生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创造条件使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三)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要严格限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村医的职责,依据村医的考核情况,严格限定村医的执业范围,明令禁止村医输液,确保医疗安全。
(四)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要坚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衔接的原则。鼓励乡村医生参加符合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教育。按照目前相关规定,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见附件1)和《卫生部公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医学专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15号)(见附件2)规定条件以及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备案制度的中医类专业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可允许参加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村医在参加学历教育时,应该在允许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学校及其相应的专业完成学历教育。村医在参加中医类中专学历教育时,要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学校及其相应的专业并占招生规模名额。甘肃省目前仅甘肃省中医学校开设的中医类专业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范围。
三、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待遇
(一)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
1.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明确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比例,原则上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以往文件中与此比例不一致的,以此文件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准),考核后将相应的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2.一般诊疗费补偿。按照《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的现行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10元/3天、西医9元/3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中医6元/3天、西医5元/3天,以上诊疗费用包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耗材,并按规定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