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5 01:45作者:才子老师
七、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培养省级、市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制订乡村医生培训规划,并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对县级卫生部门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县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年度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乡镇卫生院要协助抓好培训计划落实。各级卫生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以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采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
县级卫生部门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站工作。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扎实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意见出台30个工作日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医改办、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督促指导所属县级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站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全国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一览
1.黑龙江
县级政府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乡村医生(年龄60周岁以上)离岗退养后给予政策补助,当地应按照国办发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补助标准及实施细则,补助标准应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围内,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对特别困难的县(市、区),省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