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44作者:王华老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提高政策补贴效能,保护粮食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从2016年起“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种粮农户(含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和国有农场职工(含国有农场土地承包户)。
二、补贴标准
从2016年起,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95元。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由中央、市、区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县财政每亩承担12元。
三、实施步骤
(一)以村为单位,对农户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二)各村将公示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县农业部门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含名册)逐级返回。
(三)市财政部门采取结算制拨付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粮食作物补贴面积,将当年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的80%预拨区县财政部门。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农业(市种植业办下同)、财政部门据实申报粮食作物面积落实情况。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审核后,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结算资金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农户。
(四)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分夏粮、秋粮两次进行。夏粮每年4月1日公示,5月底兑付完毕;秋粮每年8月1日公示,9月底兑现完毕。
(五)每年11月底前各区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总结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筹集和发放工作,并会同农业部门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