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52作者:李一老师
2016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第五条省、设区市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
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社保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