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51作者:李一老师
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一些特殊的规定: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考虑到了社会各个群体的实际利益,加大财政缴费补贴力度,激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为实现相关养老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畅通衔接奠定基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和构建和谐社会。
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10-1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