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7:05作者:王华老师
辽宁省正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目前无法给出明确人数,一方面是各项准备工作需逐步推进,另一方面是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还未完成。据工作人员介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等,还有一些事业单位需要转企,目前未完成,会给养老保险改革人员的界定带来困难。为改革顺利进行,辽宁省正积极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确定最终参保人员范围。
将陆续出台职业年金、关系转移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显示,退休年龄从40岁至70岁,计发月数从233个月至56个月,依照领取时间越长计发月数越多的原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发月数设置一致。
按照计划的时间进度,在2015年年底前,辽宁省将出台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建设省级的信息平台,集中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数据,通过专网支持全省业务经办。2015年至2017年,出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政策解读】
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
《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意见》明确,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
调整机制:依据工资及物价增减幅度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