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51作者:王新老师
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黑龙江省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惠及全省258万城乡困难群众。
8月12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月人均增加53元,增长11.9%,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年人均增加736元,增长26.6%,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年人均增加904元,增长17%,将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年人均增加536元,增长14.2%。
据了解,今年是我省连续第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6%,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21%,截止末,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0位,农村低保标准排全国第1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