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4:47作者:三水老师
按规定,今后各市、县(市)应每隔3年调整一次城乡低保标准,即本次各市、县(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应在2015年1月公布当地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健全社会救助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201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每3年调整1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针对少数“人情保”和“骗保”情况,此次《意见》中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开展联审联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直接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委会可以协助受理和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但不得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决定。
申请获批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最终要进行公示,村(居)委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时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选择上墙、互联网、电视、广播、短信等至少两种方式进行长期公示。
《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要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天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