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5 11:03作者:李一老师
2.房屋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主体为砖混结构。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3.配套设施。有厨房、照明用电入户,饮用水方便,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有条件的农户鼓励厕所入室。
列入政府补助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在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后每户住房均不低于最低建设要求。
(三)建筑节能示范。各县(市、区)要安排不少于5个相对集中的建筑节能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每个乡镇要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要求,实行逐户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记录。建筑节能部位和节能措施不得低于4项。建筑节能示范户录入信息系统的“改造中照片”必须反映主要建筑节能措施施工现场。
(四)技术服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红砖、水泥、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和门窗过梁等常用构件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并免费提供建材质量检测服务。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
六、规范项目管理
(一)质量安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加强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地震设防地区实施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通过对危房维修加固实施抗震改造的,应组织技术力量对原有房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判定主要结构安全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并指导实施。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农房抗震加固常识,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鉴定及加固技术操作手册,引导和指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