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3 14:30作者:李天扬老师
工作场所室温达33℃单位应发高温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高温天气里在室外工作,着实让人受不了。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各企业应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健康。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各企业应当停止室外露天工作,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各级人社部门将督促企业根据生产特点,通过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做好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重点检查夏季高温津贴支付、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特别是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