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52作者:王华老师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8天。
产假的一般规定: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在产假期间单位必须发全额工资,任何补助、奖金、福利待遇、以及出勤工资等都不能少。
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产前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保胎假:对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
产前假: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产假工资的80%发给,作出勤对待。
产后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母乳喂养假期:《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女职工出院后三个月内确属纯母乳喂养产妇,经该爱婴医院按规定出据书面证明,才能享受增加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但刺激啊不是国家的强制性假期。纯母乳喂养产妇,累计产假不得超过四个月。凡休产假已超过四个月的产妇,各爱婴医院不再出据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休假证明。(成都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执行省卫生厅、省劳动厅、省妇联、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7]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