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5 11:43作者:王新老师
关于女职工产假的规定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社会保险法》、《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我国曾于1988年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但是2012年4月28日,随着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出台,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废止不再施行。
一、女职工产假天数: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第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由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解读:
根据新规定,正常情况下产假从2012年4月28日起从90天调整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产后可休83天;特殊情况按照规定增加相应的产假天数。超出产假期间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适用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二、女职工产假工资: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