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26作者:王新老师
用人单位对有疾病者做适当岗位调整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高温露天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导致停工用人单位不得扣除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任何降暑物资都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作业造成的中暑享受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