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23作者:王新老师
“防暑降温费只是一项福利,企业可发可不发。”采访中一些劳动者及企业存在这样的错误看法。对此,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要求现金发放,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想了解更多有关防暑降温费的问题,可拨打市人社局热线电话12333咨询。
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月份: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保障: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备注: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