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7:46作者:李一老师
问:对于在3月30日前已经生育并在休假中的产妇,适用的产假为128天还是158天?
姜国民: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30日,夫妻按原《条例》规定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修改后《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已休完的不补休。
生育保险津贴已经改为按158天发放
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照120天发放,能根据新的政策修改生育保险政策吗?什么时间会修改?
姜国民:修改后的《条例》增加产假的规定是经过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意见作出的,特别是在联合印发《条例》解释时,省人社厅又进行了测算,并同意共同印发。表明生育保险津贴是从2016年3月30日起已经改为158天。
独生子女奖励费未做较大调整
问:独生子女奖励费能否提高?
姜国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是国家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时就明确的。各省(区、市)都没有做出较大调整。目前国家和我省还有一些配套的对独生子女父母老年的奖励扶助政策,比如,明确了60岁以上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两女孩父母每月80元的奖励扶助费政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政策。还有一些就医、扶贫等方面的扶助政策。这些政策都是为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从多方面提高奖励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