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7:38作者:李一老师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证;
(三)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后,经核实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在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限为十日。群众无异议的,自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基层单位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送达当事人。
对于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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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更好地落实夫妻双方失业或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02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夫妻一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除医院出具的不适应症外),双方均持有《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城市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前款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1、夫妻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
2、女方是农业户口嫁入本区的,享受全额独生子女奖励费;
3、女方户籍在本区且常住本区,男方为农业户口的,其奖励费按本区标准支付一半;
4、夫妻双方符合条件且户籍在本区内,但在生育子女时不属于本区管理对象(即属生后迁入)的,需由原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享受奖励费情况证明,并提供购房产权证。
(二)夫妻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不收养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发放。
二、奖励内容
1、奖励对象子女于2002年9月1日后出生的每户一次性发给500元的奖励费(2002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按原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