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6 11:05作者:李一老师
2015年5月1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统一部署,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至此,我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十一连涨。
退休退职人员
符合年龄条件 给予适当倾斜
凡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都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调整。一是定额调整,即每人每月增加125元;二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分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元至90元;三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同时,对符合适当倾斜人员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增加标准为: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95元。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补缴参保人员
定额调整部分 每人月增百元
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主要为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