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9 17:33作者:王华老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通过调整油价补贴资金使用方式,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我省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调整优化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方式,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力争到2019年,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降至2014年补贴水平的40%,同时,降低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核算标准,使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政执法、资源养护、水产养殖等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渔业现代化迈出新步伐。
二、推进油价补贴政策调整
(一)调整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1.按船长核算捕捞机动渔船补贴。自2015年度起,捕捞渔船按照渔船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对应补贴核算标准及其上限,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对补贴年度内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渔船,据实按月发放。
2015-2019年,各年度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船长<8米,分别为0.4万元、0.35万元、0.3万元、0.25万元、0.23万元;8米≤船长<10米(且功率9千瓦以上),分别为0.5万元、0.44万元、0.38万元、0.31万元、0.25万元;10米≤船长<12米(且功率11千瓦以上),分别为0.6万元、0.52万元、0.45万元、0.38万元、0.3万元;船长≥12米(且功率15千瓦以上),分别为0.85万元、0.75万元、0.65万元、0.55万元、0.45万元。
2.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自2015年起,逐年降低补贴标准,至2018年一律不予补贴。
(二)调整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
1.调整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100公顷以下面积(养殖证确认面积)水域、滩涂作业的养殖机动渔船,按原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系数1.4千瓦/公顷不变。100公顷(含)至1000(含)公顷面积的,可补贴功率系数上限调整为1.0千瓦/公顷。1000公顷以上面积的,可补贴功率系数上限调整为0.8千瓦/公顷。养殖机动渔船补贴功率数取计算所得补贴主机总功率和实际主机总功率二者之间的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