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3 16:26作者:王新老师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及通讯方式、物业管理状况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妨碍业主大会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应当首先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会议按照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实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